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