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代表团全体会议、主席团和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对各项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进行审议时,省人民政府和它所属的有关工作部门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报告和有关议案作补充说明。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