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代表团会议上作答复的,有关的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