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查,或者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考核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