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查,或者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考核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