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与周边项目的安全距离应当执行相应类别的国家规定和标准。在已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周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距离的规定和标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