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与周边项目的安全距离应当执行相应类别的国家规定和标准。

在已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周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距离的规定和标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