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除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外,不得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各区的城区范围内新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已经建成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限期搬迁或者转产。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