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并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

(二)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测监控,及时消除隐患;

(三)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