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和资金保障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事故隐患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及时消除,并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析、如实记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