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和资金保障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事故隐患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及时消除,并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析、如实记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