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通风系统和超限报警、防爆泄压、保险控制以及防静电等安全监控装置,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