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通风系统和超限报警、防爆泄压、保险控制以及防静电等安全监控装置,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