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本市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