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计划。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