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树立安全意识,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三)及时发现、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