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定期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问题,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职工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