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存档备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