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Article 17Amended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定期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问题,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职工的监督。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