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五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