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七条已废止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应当听取妇女组织的意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检查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时,执法检查组中应当吸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参加,并可以邀请妇女联合会或者其他妇女组织的人员参加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