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八条已废止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逐步达到百分之三十;县(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成员。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