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