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妇女联合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