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七条已废止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促进家庭和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