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人民政府、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指定妇女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和其他临时性救助。妇女庇护场所不受侵犯,禁止任何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庇护场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