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夫妻离婚后,女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需要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离婚证明或者生效法律文书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