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条已废止禁止组织、胁迫、诱骗、容留女性未成年人参与、表演、观看恐怖、残忍、淫秽、色情或者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不利于身心健康的节目和活动。禁止组织、胁迫、诱骗、利用女性未成年人、女性残疾人从事街头乞讨等损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