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禁止任何人利用与女性儿童少年的教养关系对其实施性侵害。父母和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女性儿童少年的监护职责,学校、幼儿园应当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