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二十九条已废止禁止组织、胁迫、引诱、容留、雇用妇女在任何场所或者利用互联网进行淫秽表演或者提供色情服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上述行为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