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善后安置工作;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被解救妇女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