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按照规定组织女职工参加妇女病、乳腺病普查普治,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