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加大对妇女生育保障的经费投入,推行住院分娩,为农村的贫困孕产妇和城镇低保户中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其住院分娩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