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十八条已废止女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订立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