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十七条已废止除国家明确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外,各单位在招收、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各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含有歧视女性的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