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妇女的需要,重视和加强对妇女进行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妇女的劳动技能和就业能力。

在政府补贴的专项培训中,应当保证妇女占适当的比例。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