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五条已废止政府、社会、学校逐步建立完善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扶困助学制度,帮助贫困、残疾女学生完成学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