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四条已废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流动人口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有关学校不得以户籍为由拒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