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三条已废止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进行心理、生理、卫生保健、女性自我保护教育,并在教育方式、管理制度、设施配置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人身安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