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