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办班或者授课所得,并取消其三年内评选先进、晋级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