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办班或者授课所得,并取消其三年内评选先进、晋级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