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学校应当举办各种有益于未成年学生的文体娱乐和公益活动,培养未成年学生的良好道德品质。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各种商业或者具有商业性质的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