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学校公共卫生间等设施的建设、配置、使用,应当照顾未成年女学生的生理特点,女卫生间人均使用厕位的数量应当多于男卫生间人均使用厕位的数量。学校和教师应当允许未成年女学生在经期内不进行剧烈的体育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