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未成年学生进行体检,及时了解其身体健康状况。学校应当配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向有心理健康问题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反映情况,并提供指导意见或者建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