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在职教师不得有偿补课,不得开办、推荐课外辅导班或者在课外辅导班授课。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监督检查,并公布举报电话。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