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八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督促学校减轻未成年学生的课业负担,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主要目标。学校和教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不得随意挤占德育、技术、音乐、体育、美术等课时,不得增加未成年学生的课业负担,不得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名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