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拒绝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无故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或者开除未成年学生。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