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拒绝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无故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或者开除未成年学生。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