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或者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下列不良或者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制止和矫正:

(一)吸烟、饮酒;

(二)携带火药枪、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

(三)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四)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五)阅读、观看、收听、传播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恐怖和封建迷信的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网络信息;

(六)夜不归宿、擅自离家出走;

(七)偷盗、破坏公共财物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沉迷网络;

(九)早恋、非法同居和吸毒、卖淫、嫖娼;

(十)违反交通规则;

(十一)其他不良或者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