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或者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交通、火灾、水灾、地震和用电用气等安全常识教育,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