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一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的未成年子女或者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不得迫使其辍学。对逃学、弃学的,及时进行教育,使其复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学校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