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省、市、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及其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个人构成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农业技术推广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组织实施。

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应当积极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农用工业、农产品加工、流通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科学技术协会、有关学会等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协会、研究会、科技示范户与农民群众积极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