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八条已修改省、市、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村农业综合服务组织在农业技术推广方面接受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