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本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